社區書記給自己發“年終獎”  南京江寧一社區四名幹部因貪污、受賄等罪分別獲刑
  隨著南京城市化進程加快,徵地拆遷和控違拆違成為城市建設的重點。在這個過程中, 手握“實權”的村官們,面臨利益誘惑極易陷入貪污受賄的泥潭。這不,不久前,南京江寧大里社區有4名幹部“淪陷”,共同貪污263萬餘元拆遷款,其中社區書記貪污數額高達205萬元,並受賄21萬元。近日,4人因貪污、受賄等罪行,分別被法院判處8年半到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現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
  伙同他人貪污263萬拆遷款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今年58歲的大魏曾多年擔任南京江寧東山街道大里社區支部書記,而與他搭班子的有居委會主任魏某、支部副書記李某和副主任孫某。
  從2010年12月到2011年10月,他們所在的社區,有一塊地被列為了南京保障房建設項目用地,徵地面積為3500畝左右。因大魏、魏某以及李某對即將拆遷的片區情況熟悉,當地政府就委托他們,進行拆遷徵地補償工作。
  在徵地工作接近尾聲時,大魏發現政府給予的拆遷安置款還有近千萬未使用,他於是安排魏某等人,使用偽造的假青苗、遷墳等拆遷補償單據,將南京市保障性住房拆遷資金800餘萬元賬做平後,以公積金名義轉入社區公益賬戶上,準備今後社區使用。
  在把這筆款變到社區賬戶名下時,大魏和魏某都簽了字,副書記兼會計的李某也跟著操作完成了這筆錢的轉賬。
  拆遷工作結束後,審計部門在對申請拆遷補償的資料進行審核時,發現大魏等人利用虛假資料,套用拆遷款800多萬元。紀檢部門的人在調查時,發現大魏所在社區的4名社區幹部,均存在貪污拆遷款行為,後4人被立案偵查。
  經檢察院偵查,從2010年到2012年期間,大魏和魏某等4名社區幹部,利用協助當地政府從事徵地拆遷工作的職務之便,在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南京農副產品物流配送中心、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工業集中區等項目的徵地拆遷過程中,多次採用虛列青苗補償費等方式,共同或單獨侵吞拆遷補償款共計263萬餘元。
  而起主要作用的社區書記大魏,單獨及伙同他人貪污241萬餘元,其中有205萬多元進入了他個人腰包。社區主任魏某,單獨及伙同他人貪污48萬元,其中有15萬元進入了他個人腰包。副書記兼會計李某,單獨及伙同他人貪污61萬元,31萬元被他攬入腰包。副主任孫某單獨及伙同他人貪污39萬餘元,他自己拿了12萬元。
  拿套取的拆遷款給自己發年終獎
  值得一提的是,大里社區徵地拆遷,涉及到不少人的青苗及養殖場補償。大魏他們就抓住這個機會,虛列各種青苗和大棚等補償資料,然後報上去申請拆遷補償。而這些補償,部分是他們自己以個人名義虛列後,直接把套取的補償款攬入了腰包。其中大魏用此手法,單獨套取了186萬餘元。李某單獨套取了19萬元,孫某單獨套取了3萬多元。
  檢察院偵查還發現,大魏等人,在虛列補償資料,共同套取了拆遷款後,他們竟以給自己發年終獎的方式,把部分補償款攬入了自己的腰包。
  根據大魏等人交代,從2010年到2012年三年春節時,在他的授意下,按照職務不同,從社區公益賬戶中,給自己和其他三名社區幹部,發放1萬元到4萬元不等的年終獎。
  社區書記獲刑19年

  主任獲刑14年
  檢察院通過偵查還發現,大魏在擔任社區書記時,利用其處置社區集體資產的職務便利,為當地一家飼料廠房拆遷補償提供幫助,並接受了這家廠廠長的10萬元好處費。而從2009年到2012年期間,他還利用職務便利,將社區集體企業承接的保潔業務轉包給一家公司,先後8次收受這家公司總經理給予的好處費11萬元。
  2009年下半年,社區主任魏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一家食品公司在土地租賃、徵地補償方面協調矛盾、提供幫助,收了這家公司總經理5萬元好處費。而在後來配合大魏對社區保潔業務分包時,收了一家保潔公司11萬元好處費。
  值得一提的是,檢察院偵查發現,大魏家的資產高達數百萬,其中部分貪污受賄的錢,用於購買保險和基金等。而李某家銀行存款也高達上百萬元。魏某用貪污受賄款,購買汽車和房屋等。
  法院審理後,認定大魏和魏某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某構成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孫某構成了貪污罪。
  不久前,法院一審宣判,社區書記大魏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三罪並罰,獲刑19年,沒收財產45萬元。社區主任魏某,也因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獲刑14年,沒收財產20萬元。社區副書記兼會計李某,因犯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獲刑8年6個月,沒收財產10萬元。社區副主任孫某,因犯貪污罪獲刑10年,沒收財產15萬元。涉案的賬款均被追回,並退還相關單位,受賄款上繳國庫。
  延伸

  為啥“村官”遇拆遷易腐敗?臨時權力太大缺乏監督
  2013年上半年,南京市檢察院對全市“村官”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結果顯示,在2009-2012年查辦的44件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逾七成涉及徵地拆遷領域,而結成各種形式的利益聯盟,成為50名涉案村官的主要犯罪手段。
  檢察院分析,在拆遷過程中,“村官”和街道工作人員或政府職能部門人員等因拆遷被政府抽調組成拆遷臨時機構。
  儘管這些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他們臨時被授予的權力與利益的關係太大,而又缺乏及時監管,有時反而會滋生群體腐敗。
  “村官”在開展拆遷工作同時,其身份角色往往具有特殊性,他們可能本身就是被拆遷對象,為追逐自身利益鋌而走險。而被拆遷戶,希望從徵地拆遷中爭取更多補償,從事拆遷並熟識的村官便成為請托的“首選”。另外,村官之間,還容易相互影響,導致窩串案高發。
  從村官職務犯罪外部因素看,村官之所以能夠在所賦權力環節之內結成各色利益聯盟,其中一個重要根源在於村務政務不公開,村級管理不民主。
  針對村官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南京市檢察院已將村民職務犯罪的預防作為全市預防工作的重點,初步形成村官立體化預防網絡體系。
(原標題:合伙貪污263萬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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